愿天下无拐 盼宝贝回家——解读电影《浴火之路》中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07 21:54  浏览量:5

《浴火之路》电影海报。视觉中国/供图

记者|庄德通

见习记者|吴亦有

责编|李旭

正文共3550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丢了孩子的人,眼里都是没魂儿的。”这是电影《浴火之路》中的一句台词。日前,电影《浴火之路》在影院上映,讲述了几位因孩子被拐而陷入绝望的父母离奇凶险的打拐寻亲之路。

电影《浴火之路》以三位失去孩子的父母崔大路、李红樱、赵子山的寻子复仇之路为主线,展现了他们在寻子过程中的艰辛与坚韧,三位父母通过团结协作与人贩子展开对抗,引发了观众对打拐问题的深度关注与思考。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贾健解析了电影《浴火之路》中涉及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严惩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小狼是崔大路的儿子,五年前,小狼独自在马路边玩耍,一辆面包车经过,人贩子将小狼掳走,从此崔大路失去了儿子的消息,也失去了生活的希望。

“电影中人贩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罪名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贾健介绍。

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有升格法定刑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规定的升格法定刑情节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人贩子使用暴力将小狼掳走的行为属于上述升格法定刑条款中的第五项,即‘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情形。”贾健说。

影片中,赵子山的儿子同样被拐走,在绑架孩子的过程中,人贩子为了制止孩子哭闹,强迫其吸入过量乙醚,导致赵子山的儿子中毒死亡。

贾健介绍,绑架赵子山儿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电影中,李红樱的丈夫陆永安为了筹集赌资,将他们年仅一岁的亲生女儿卖给了人贩子。之后,李红樱便开始想尽办法赚钱,一心想找到女儿,把女儿买回来。

针对陆永安的行为,贾健表示,拐卖儿童罪中的“儿童”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对于出卖自己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捡拾儿童的,一般应以实际出卖了被害人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

为了寻找自己被拐的孩子、向人贩子复仇,崔大路、李红樱和赵子山三人结伴,踏上了一条寻亲复仇之路。

三人根据线索找到了人贩子的头目老金。老金想给智力有缺陷的儿子“娶”一位媳妇,为了抓到老金拐卖人口的证据,李红樱“以身作局”,假扮被拐来的妇女,由崔大路和赵子山假意把李红樱“卖”给老金,老金限制了李红樱的人身自由,强迫其与自己的儿子结婚。

影片中,老金声称给儿子“娶媳妇”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贾健表示,由于李红樱是假扮被拐来的妇女,即不存在真实的“被拐卖的妇女”,因此,老金的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老金把李红樱关起来,限制李红樱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至于老金强迫李红樱与自己儿子结婚的行为,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被拐家庭亲属可寻求民事救济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对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的相关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对此,贾健结合电影相关情节进行了解读。

影片中,崔大路想了很多办法寻找丢失的儿子,他四处奔走,印制大批“重金寻子”宣传单,加入打拐寻亲小分队,甚至悬赏10万元寻找儿子。

崔大路多年来为寻子花费巨大,他能否就这些年的相关花销要求人贩子进行赔偿?

对此,贾健给出肯定的答案。他介绍,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监护人为了寻亲往往花费了很多财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产生了财产损失。《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亲属在寻亲的过程中应保存好相关支出证明,以便日后索赔。”贾健建议。

电影中,赵子山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他是警校的教官,与妻子恩爱和睦,他们拥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儿子被拐后,他精神崩溃,丢掉了工作,妻子也因孩子被拐而疯癫。

贾健表示,就此种情况,赵子山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拐卖儿童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进而造成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贾健说。

前述情节提到,赵子山的儿子因为人贩子强迫其吸入过量乙醚而中毒死亡。“根据《解释》第三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赵子山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监护关系受到侵害所产生的损失。”贾健表示。

极端手段不可取,依法维权守底线

影片中,主人公们为了得知孩子的下落,“私设公堂”,暴力逼供,并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向人贩子复仇。当得知胡子就是拐走自己儿子的人贩子,赵子山更是用刀将其杀害。这不禁让人对这种私人复仇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

“虽然赵子山和崔大路的复仇行为在情感上能够理解,但刑法不允许采取这种私力救济的方法逼供。”贾健介绍,如果人贩子正在实施拐卖行为,那么受害者及其亲属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以及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被拐儿童的监护人在发现人贩子后,为防止人贩子逃跑,紧急情况下如果已经来不及报警,也可以实施诸如将人贩子捆绑等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自救方式,随后尽快报警,让警方处理。”贾健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社会上长期以来存在“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重审一审宣判,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可以说,这是民意与法治的双向奔赴、双重胜利,但再严厉的刑罚也不能完全杜绝犯罪人实施犯罪。贾健表示,为有效遏制该类犯罪发生,首先应提高贩卖人口犯罪的破案率,消除人贩子的投机心理,形成“一旦犯罪必将受罚”的态势。其次要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对拐卖行为的识别能力和被害预防能力,减少拐卖犯罪发生的被害情境。同时,还要加大力度打击中介方和买方市场,压缩拐卖犯罪发生的诱因。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给无数受害家庭带来痛苦,然而此类犯罪并不鲜见,据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介绍,自今年夏季以来,共破获拐卖案件109起,其中积案52起,解救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妇女、儿童2505名。如何举全社会之力打击拐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贾健认为,在征得被害人及其原生家庭同意后,媒体、影视作品出品方等可以对拐卖犯罪、被害人及其原生家庭所遭受的被害后遗症进行客观深度报道,制作打拐主题的影视作品等,激发社会对打击拐卖、保护儿童权益的共识。

在防拐教育方面,贾健建议,应“变宽、做深”防拐教育。“变宽”即受教育的对象范围变宽,除各类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课堂开展防拐演习、教育外,对于达到上幼儿园年龄但家长在家抚育的儿童,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负责开展相关活动;同时,聘请有相关工作或研究背景的司法机关人员、高校法学教师等“专业打拐人员”,对监护人开展“家长防拐教育课”;利用微信、支付宝、高德地图、微博等App,开展全民普及性防拐教育,在碰到疑似被拐儿童时,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上传相关信息。

“做深”即杜绝防拐教育“走过场”,可以将防拐教育、防性侵教育一同写进幼儿园的家长读本、教师用书和幼儿用书以及小学低年级的道德与法治课本中,使正确的防拐措施真正内化为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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