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198瓶医用儿童软糖,以滥添维生素为由索赔,判了
发布时间:2025-03-13 15:22 浏览量:2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张雅慧 陈诗媛 尹科 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翔指出,广州法院始终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紧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的战略部署,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创新举措,通过深化“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示范诉讼应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权路径。以优质司法服务为扩大消费保驾护航,为消费者权益筑牢坚实的法治防线,助力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新兴消费领域问题增加预付式消费矛盾集中
南都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24年广州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总量稳中有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高。
2024年全市法院小额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同比上升,部分涉消费类案件快速审结,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
新兴消费领域问题增加,经营不规范问题亟须治理。以网络消费为例,部分商家对商品的性能、质量、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与宣传明显不符。
同时,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较为常见,也是该类案件纠纷持续占比较高的原因。但由于多措并举措施得当,广州法院该类纠纷同比2023年下降。
服务类消费风险多样,预付式消费矛盾集中。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服务等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形式多样,暴露出“捆绑销售”“霸王条款”等行业乱象,“卷款跑路”“退费难”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对于与该类主体有关联的企业、个人等,在消费者有相应证据并主张的情况下,均依法认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共同退款责任,或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构建在线 “一站式”解纷体系打造“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模式
据发布会介绍,2024年,广州法院通过专业审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一方面,广州法院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便利消费者依法维权。加强府院联动协作,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广州法院多元解纷中心,构建在线 “一站式”解纷体系,联动形成解纷合力。
另一方面,广州法院充分利用示范诉讼,降低消费维权经济成本。针对涉众型消费纠纷,建立“首案示范+类案调解”工作模式,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示范效应,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稳定预期。
此外,广州法院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社区等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引导正确消费理念。
会上发布了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内容聚焦食品安全、电商售后、医疗美容、婚庆服务、健身打卡等热点领域,精准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其中包括:对于网络平台交易,确定商品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明确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妥善化解服务合同纠纷,强调不得通过诱导性营销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针对医美服务行业,直击术前告知不足现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案例不仅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指引,也引导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彰显了广州法院以法治引领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的决心。
下一步,广州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助力广州实现“广聚天下客、广卖天下货、广货卖天下”,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法治护航粤港澳大湾区消费升级新高地。
【典型案例】网购女包收到货却申请“仅退款”女子被店主告上法庭被判赔钱
某贸易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店铺,汤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女包。汤某收到女包后,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
该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要求汤某选择退货退款。平台介入后,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汤某的“仅退款”申请,并予以退款。
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汤某退货,但汤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公司遂起诉要求汤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维权支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下同)第五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需遵循诚信原则。
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该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规则虚假申请退款且拒绝退货,违反诚信原则。
商家多次催告后,汤某仍不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商品,故支持某贸易公司要求汤某支付货款的主张。
汤某对纠纷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其不诚信行为应受惩戒,故酌情支持公司的维权支出。
本案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强调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
通过裁判厘清平台规则边界,警示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售后机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男子网购198瓶医用儿童软糖以违规添加维生素为由索赔
刘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医用儿童软糖198瓶,该软糖系某科技公司委托某医药公司生产。刘某认为该软糖违规添加某类维生素,且受到行政处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某类维生素可以添加在食品中,但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儿童软糖。诉讼期间,刘某确认产品款项已退还。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在生产案涉产品时违规添加某类维生素,不符合食品生产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刘某主张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但鉴于刘某一次性购买案涉产品198瓶,足够1人食用11年,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且刘某对此未作合理说明,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案涉产品每瓶的数量、每天食用量及保质期等因素,按照刘某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支持其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系司法解释施行后典型的裁判样本,确立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的裁判规则。既严惩生产者违规添加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底线,又遏制索赔牟利倾向,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为类案审理提供裁量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