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检察院两案例入选大连市维护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4 09:27  浏览量:3

(通讯员 晋泽卡)近日,由省妇联、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主办,大连市妇联承办,市、区相关单位协办的“法治护航 助力振兴”2025年辽宁省妇联系统巾帼普法乡村行启动仪式在大连市金普新区石河街道石河村党群服务中心举行。启动仪式上,市妇联、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护航成长 守护未来”大连市维护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我院办理的两个案例成功入选。

案例1 反对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护佑儿童成长

张某离婚后独自抚养未成年婚生女赵某某(幼童)。后张某结识男友王某,三人遂共同生活。张某、王某以赵某某学习不用功、生活习惯不好为由,多次对赵某某实施殴打、体罚,致赵某某面部及周身挫伤。

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普法进校园时,发现赵某某疑似被家暴线索,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引导侦查取证,固定犯罪证据。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亦以虐待罪分别对二人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一并落实对被害未成年人的关爱救助措施,如进行心理疏导,协调帮助转学,指导变更抚养权,开展家庭教育等,并对张某、王某进行帮教,助力家庭关系修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罪规定如下: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犯第一款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如虐待行为没有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系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故张某的同居男友属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畴。本案被害人系幼童,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属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故综合本案整体情况,本案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实后盾。管教孩子不是“私人领域”,打骂孩子更不是天经地义,如果以教育为由实施殴打、体罚等虐待行为,不仅会给孩子造成身体、精神上的伤害,有可能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某中学生在网络游戏中遭遇诈骗,班级微信群二维码被不法分子获取。嫌疑人扫码潜入班级群后假冒班主任发布虚假收费信息,致使10名家长上当受骗。检察机关办案时拓宽审查点,深入走访调查并询问学生及家长,发现部分学校存在通过微信群收集学生信息不注重隐私保护等问题,甚至有学校要求家长在班级群内上传房产证等敏感信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安全。

针对部分学校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从完善制度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全部采纳,并采取多项措施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指导涉案学校建立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协同开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普法宣传,引导未成年人安全用网。为进一步落实联防联动,检察机关会同宣传、公安、文旅、教育、妇联、共青团等开展座谈,实地走访涉互联网经营企业,推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面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线。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95%以上,未成年人在通过网络学习、娱乐、交友的同时,也面临着违法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风险。为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均予以明确,为未成年人安全用网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关键信息,同时要学会识别网络陷阱,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遭受网络骚扰,应立即向家长、老师或相关机构求助。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和引导,监督相关机构的信息收集行为,确保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学校在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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