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5-04-07 17:55  浏览量:12

厦门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的 《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于2025年3月2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5年。

本办法的制定是在整合《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府〔2019〕367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厦残联〔2020〕84号)、《厦门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厦残联〔2020〕31号)等多项政策基础上进行救助覆盖。

原政策(《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府〔2019〕367号))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全文🔽

救助对象

具有厦门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评定定点医院、评定医师或福建省残联、厦门市残联指定的诊断医院、诊断医师出具的 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其中:0~3岁言语障碍儿童的诊断证明需由本市三级医院的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儿科等专科医师出具。

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困难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困难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其他经济困难人员的残疾儿童。

救助标准

厦门市户籍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700元;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规定的救助标准执行。

矫治手术救助

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的视力障碍矫治、听力障碍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肢体障碍矫治等手术补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在救助标准内申请一次性补助。其中:听力障碍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补助的,已享受过福建省残联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救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听力障碍儿童在福建省残联确定的协议医院实施基本型或普通型耳蜗植入手术的,按照《关于实施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协议单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4〕2号)及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等文件执行。

6~17岁且在义务教育年龄段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还应提供所在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厦门市学龄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申请表》;属于无学籍、处于未入学状态的,可直接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在特教学校(班)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需康复训练,且应将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康复协议、康复训练方案等报所在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规定了市、区教育局及特殊教育学校或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学校的工作职责。

核销周期

补助款核销周期原则上“一月一核销”,最长不超过一季度,结算方式和发放周期由各区自行确定。

康复机构

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公平择优原则通过评审认定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协议管理机构。

校对丨李行云

审核丨 兰楚文

编辑 丨原芷晴

校对丨李行云

审核丨 兰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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