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有法 善育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知识宣传(二)教职工篇

发布时间:2025-06-11 16:38  浏览量: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在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犹如一座灯塔,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法从教师资质、职责规范等方面系统规定,推动教师队伍专业化,为幼儿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01教师资格与聘用

资质要求

“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第三十七条)

“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第三十九条)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第四十条)

聘用管理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第四十四条)

02教职工权利保障

01- 职称评定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第四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第四十七条)

02- 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第四十九条)

03- 民主监督

“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04- 健康保障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第四十五条)

03职业与行为规范

基本职业要求: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第四十二条)

保育教育职责: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第五十三条)

安全管理责任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职业行为红线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第八十条)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既是行为规范,更是权益保障!愿所有幼教工作者在法律护航下,安心从教,幸福育人!